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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奸案证据丢失 受害人遭问:知道他舅舅是谁吗?(组图)

2019-03-18 来源: 津云 原文链接 评论7条

近日,津云新闻曾发布《抚顺疑似迷奸案一审嫌疑人无罪检方抗诉 二审开庭女方提交新证据质疑警方办案流程》,文中提到两年前,抚顺女孩刘熙(化名)跟同事吃饭以后失去意识,第二天回家后被心急如焚的母亲发现“浑身是伤”、“内裤上全是血”,刘熙接受津云新闻采访时说,彻底清醒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当时坚定地说 “这就是一起类似台湾的迷奸案,得赶紧取证”。经中国刑警学院鉴定,报案当天警方提取的刘熙尿样中检测出有苯二氮卓类安眠药成分。

令人不解的是,警方案发49天后才立案,立案当天嫌疑人立即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宣判嫌疑人邹某无罪,二审开庭后,刘熙和律师复盘庭审后才发现,庭上居然有一些蹊跷事。他们说,不少证据在一审卷中不翼而飞,二审结束后,刘熙选择将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发宾馆监控录像交给记者。

女孩满腹委屈:我是受害者,为何警方总在质疑我?

案件发生在2017年。

这件两年前的案件,在警方调查取证期间,刘熙及家人就感觉到“不对劲”。距离报案时间越来越久,警方为什么迟迟不予立案?为什么直到时隔半个月的6月28日才对犯罪嫌疑人邹某进行第一次询问?而在此期间警方对刘熙进行了三次询问。为什么7月20日中国刑警学院鉴定中心对刘熙的尿检结果检测出有药物成分还不立案?为什么7月31日立案当日嫌疑人邹某就被立即办理了取保候审,而且一直取保候审? 为什么案发后一周警方还没传唤邹某的时候,邹某的口供版本就有人编造出来在公安机关传出来了,而且和邹某之后口供内容居然一样?

“报警第一天派出所所长当时还坚定地说:‘这就是一起类似台湾的迷奸案,得赶紧取证。’第二天警察态度就不一样了。问话的态度好像把我当犯人,做笔录的警察还跟我说‘我瞅你不像吃药,像喝多了。’”刘熙告诉记者,报案时她根本没说、也根本不知道案发地是哪个宾馆、哪个房间,可是所有报案材料,全部写的是被害人报案称“2017年6月14日凌晨,其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格兰宾馆605房间内被一男子……”且材料没有提到邹某的名字,更气愤的是,警方写“是被害人指引找到其被强奸地点,经被害人确定是顺城区格兰宾馆”刘熙从没有去指认现场。刘熙认为,顺城警方伪造了材料,其目的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邹某证明案发时被害人是清醒的。

而一审判决更是让刘熙及律师都觉得如坠云雾。顺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没有直接证据,而且现场及被害人处未提取到与被告人有关的痕迹或者DNA信息。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邹某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清。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邹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指控事实的证据不足。

刘熙的律师王振江告诉记者,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邹某强奸一案,对邹某是否与刘熙发生性关系拒绝认定,对刘熙被邹某带入宾馆时的状态拒绝认定,对刘熙体内检出利眠宁药物予以忽视。刘熙交给顺城检察院的邹某、以及邹某父母亲属到被害人家认罪道歉录音等客观证据不知何故在起诉材料及判决书中均未提及。对公安给刘熙做的处女膜破裂鉴定、伤情鉴定在判决书写得很模糊。

“法院说我是吃饭前吃的安眠药,这怎么可能?请客吃饭之前我没必要先给自己吃点安眠药,如果我同意和邹某发生关系,我为什么要给自己吃点药?”刘熙气愤地告诉记者,法院做出这种推断对照整个侦查过程简直匪夷所思。对一个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女性来说,先吃安眠药这一举动根本不合常理。

实际上,之所以会检测出安眠药的成分,是警方出于此类案件以往办案情况的惯例。刘熙回忆道,2017年6月20日,顺城区刑警队长张兴义曾经建议刘熙母亲,检测一下刘熙被下的药是不是催情药,不久,顺城刑警物证科郭某向刘熙母亲转述了中国刑警学院的专家说法:“教授说了,中国市面上没有,说白了一个是假药一个也是安眠药类的,根本没有所谓催情类的……”同时表明,根据以往办案情况,公安涉及这类案件会检测常见的安眠药这一惯例。同时,刑警学院也确实检测出了刘熙尿样中含有苯二氮卓类药物利眠宁成分,这一结果是此类案件必做的常规检测,并不是女方特意要求的。 

律师质问:这些明明提供了却不见了的证据去哪儿了?

侦查阶段就有很多令人疑窦丛生的事情发生,而到了一审阶段,则更令刘熙困惑,因为很多当初提取的证据,并没有出现在一审卷里。

王振江律师告诉记者,公安用相机给刘熙受伤处拍的照片下面标注是顺城刑警金某某拍摄,家属也签字了。刑警吴队长说照片已经附卷里了,送检察院了。可是二审在庭上看到,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拍摄的标注已经没有了。而卷中顺城公安又在2018年12月18日写个“情况说明”,照片是刘熙的母亲在2018年12月12日提供,非公安提供。

案发之初,顺城刑警向刘熙母亲表示,案发格兰宾馆走廊的录像、宾馆前台录像都调到了,可是案卷中却不翼而飞。刘熙说:“案发4个月后出证明说六层楼的录像都换了,这可能吗?”

同样本该在卷中出现却不见了的证据,刘熙还记得,案发后邹某一周电话记录,第一个吃饭地点串吧店的录像,吴队长明明告诉刘熙家属附卷送检察院了,可是二审卷里也没有。

律师发现,卷中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25日,顺城公安开具的两名刑警对案发当天取证的2个情况说明,全都漏写公安带刘熙到抚顺市中心医院做处检鉴定、对头部、腿部外伤拍照、上交案发时内裤这些关键事实。更奇怪的是,两个说明除了日期不同内容一字不差。

面对刘熙母女反映的情况,抚顺市公安局督查支队和信访电话说“顺城公安办案没毛病”。多次问“你们知道邹某舅舅是干什么的不?”再加上那条看起来跟原来不一样的证物内裤,刘熙怀疑,这一切都和邹某父亲邹某平在公安系统工作,母亲在信访工作及公安当领导的舅舅干预有关。刘熙告诉记者,警方办案过程中她一直留有证据,但是目前无法提供,因为为了怕被抢走,已经邮寄到国外的亲戚家了。

王振江律师认为证人资格值得怀疑。证人张某系刘熙、邹某均认识的同事。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邹某供述在案发后仅仅同张某因工作问题通话一次,而公安在案证据却证明在当日中午之前邹某和张某有过11次通话,且两人已经就本案案情做了交流沟通,而张某、邹某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张某明显涉嫌伪证。

刘熙说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多次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有严重共犯嫌疑,但一直无人回应。6月14日早上邹某到刘熙家认罪后出来给张某打电话,警方调取到的基站定位显示张某当时就在刘熙家小区附近。6月14日是工作日,张某邹某的工作单位在抚顺经济开发区某政府,距离被害人家有20公里的距离,开车还需要近半个小时,张某上班时间不在单位而是在刘熙家外,刘熙认为这就是两人在商议犯罪后的善后事宜。

王振江律师认为,案件之所以这么复杂,主要还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不严谨,拖沓、推脱造成的。

女孩提供关键证据 处女膜破裂鉴定和监控录像视频曝光

二审庭审结束后,刘熙和律师复盘庭审内容,越想越担心,这些关键证据法院不会再看不见了吧?她将本案的关键证据一一发给记者。

2017年6月14日案发当天,刘熙到抚顺市将军派出所报案,做完笔录后,顺城刑警三中队两名刑警带领刘熙到抚顺市中心医院做的处女膜破裂鉴定,结果显示:处女膜5点断裂到根处,10点断裂到根部。

迷奸案证据丢失 受害人遭问:知道他舅舅是谁吗?(组图) - 1
文内图片均来自津云公众号

格兰快捷酒店负责房间清扫员安春红证人证言:“我在603房间门口发现呕吐物”,“在605房间内发现床单上有血迹”。“在没有客人入住前,我们都换的是清洗过的床单,是干净的,没有沾过血迹。”

被告邹某在公安机关多次笔录中承认自己与刘熙发生性关系,邹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供述:“我发现和刘熙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她的下体有血流出”、“我就感觉应该是第一次”、“反正后来我的生殖器是软了,无法进行下去了也就停下来了”。刘熙告诉记者,一审法官没有将邹某以上供述内容写进判决书中。对刘熙的笔录也是选择性摘抄。 

而整个案件一审最令刘熙不解的,就是没有认定刘熙被邹某带入宾馆时的状态。刘熙说,通过警方调取到的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她在进入案发宾馆时处于不省人事状态,是被邹某拖架进案发宾馆格兰快捷宾馆。格兰快捷宾馆吧台收银员卜志明证人证言表示:“当时那个女的我看着像喝多了似的,神智都已经不清醒了,是那个男的在后面拖着那个女的进来的。”“看起来就像是喝多了,那个男的从后面拖着那个女的进来的,那个女的眼睛都睁不开了,嘴里一直在哼哼,脑袋也是歪着的,身体直接靠在那个男的身上了,腿都迈不开步了,是那个男的在后面拖着往前走的。” 

根据刘熙向记者提供的视频显示,案发宾馆门前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出被害人刘熙当时的状态已不省人事,几乎就是被邹某拖扛着进入酒店,已完全失去意识,整个人像一滩泥。仅仅2个台阶就被邹某拖着走了近二分钟的时间。

刘熙还向记者提供了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在刘熙尿样中检测出苯二氮卓类药物利眠宁成分。

中国刑警学院检测人邢丽梅出具的《利眠宁有关说明》人口服利眠宁15---45分钟起作用,一般在0.5---2小时左右血浓度达峰值。案发当天刘熙晚上7点出来到串吧吃饭,监控显示9点13到阿雅娜状态正常,10点多之后开始头晕迷糊,凌晨被邹某托架到格兰宾馆已人事不省。刘熙状态与之吻合,正好在这个期间发作。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刘熙身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刘熙的伤系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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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案发后,邹某到刘熙家用自己手打自己耳光,抽泣着道歉,刘熙手里的录音显示他说:“上完酒吧之后她就是喝多了,”“准备送她(指刘熙)回来的时候她就开始吐了,吐的车上衣服上哪都是包括头发上都是。然后走路也走不了,”“头上那个包吧,姨不是我弄的,那是她走道没走稳,我也是扶着她了,但是确实没扶住。”“我承认错误姨,现在我非常后悔这个事。”“这个事刚才道上我也在想寻思说怎么能弥补一下刘熙那边”、“求求你千万别报警”。

2017年6月17日邹某父母及亲属到刘熙家认错道歉的录音显示:“人家是处女,俺们承认这件事”、“今天我说一句最到家的话,无论是不是处女,给整成这种程度也是丧尽天良的事,这是俺们不对”。邹某的母亲给刘熙母亲下跪认错。刘熙手里还有邹某的父亲、母亲、姑姑、叔叔、舅舅等亲属还曾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刘熙的母亲的短信记录证据。

刘熙认为,通过上述邹家人的种种行为,能够有力说明邹家人已经意识到了邹某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想通过私了来解决,来换取对邹某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当二审结束后,刘熙还看到了自家楼下还常出现带着口罩监视刘熙家的可疑身影,当拿起手机拍摄,这些人就马上迅速跑掉。“我真的感到很恐惧,最近还接到很多冒充是记者的电话,我的家人还曾受到人身威胁。”

顺城区将军派出所回应:“她说我们包庇嫌疑人,那你说法院检察院能包庇我们吗?”

那么,真的是有人一手遮天,让顺城公检法都为一个迷奸案嫌疑犯大开绿灯吗?2月25日,记者拨通了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派出所的电话,询问为何迟迟不立案,到底有没有不合理的侦办?接线民警表示,目前案子已经判了,这个案子已经到法院了,有问题应该问法院。他同时表示:“我不知道她怎么说的,我也不需要知道,可以让她通过正当渠道去申诉,她说我们包庇嫌疑人,那你说法院检察院能包庇我们吗?”对于记者关于邹某是否跟本地公检法部门有亲戚关系,对方表示不清楚,无法回应。他提示记者,在抚顺市公安局网页有过答复,记者查询抚顺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没有发现此案的回应,刘熙本人也没有收到过抚顺市公安局给她的官方回应。

顺城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后提起抗诉,二审未当庭宣判

2018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邹某无罪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据媒体报道,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本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了与刘熙发生了性关系,并有抚顺市中心医院病志、证实刘熙处女膜破裂的事实。邹某虽在法庭审理中当场翻供,但邹某与被害人刘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刘熙在进入快捷宾馆时已深度醉酒,神志不清,证人证言、宾馆监控录像均能相互印证。邹某本人也曾多次承认刘熙吐了、头疼,而韩帝宾馆监控视频中,刘熙有抚额、掉包等醉酒表现,可以间接佐证。由此,检方认为邹某趁刘熙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邹某犯强奸罪,法院判决未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019年2月1日,该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二审法院的不公开审理从2月1日上午9时开始,下午4时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2月26日,记者拨通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电话,按照对方要求发出采访公函,令人不解的是,采访函发出去之后的几天里,记者多次拨打同一个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未收到该院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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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疑似迷奸案调查: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强奸罪引检方抗诉

2017年,辽宁抚顺女子刘熙(化名)报警,怀疑自己被同事下药迷奸。一审法院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罪,检方认为法院判决未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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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该案二审已开庭,尚未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起案件有诸多离奇之处。

与同事吃饭后,女子报警称被迷奸

今年32岁的刘熙在抚顺市一单位工作,与邹小峰系同事关系。

2017年6月13日,刘熙在邹小峰(化名)的邀请下,与另一名同事张某明一同吃饭。让刘熙没想到的是,这一次的应邀竟成了她的噩梦……

根据刘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此前曾多次拒绝邹小峰的吃饭邀请。2017年6月13日下午,同事邹小峰和张某明再次邀请刘熙,碍于情面,再加上有其他同事在场,她没有再拒绝。三人当天来到刘熙家附近的串吧吃饭,席间刘熙喝了一瓶半啤酒。当时正值世界杯期间,在邹小峰的提议下,三人饭后又到附近的酒吧看球赛。“在酒吧先后喝了两杯调制威士忌后我就开始头痛,变得神志不清。”刘熙告诉记者。

刘熙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6月14日凌晨4点,神志不清的她曾被家人打来的电话吵醒,隐约意识到自己和邹小峰置身宾馆。此后,隐约记得被邹小峰带上出租车回家。

当天上午,刘熙醒来时已经是在自家的床上了,其母检查完刘熙的身体后怀疑刘熙被强奸了。在彻底清醒后,刘熙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派出所报案。做完笔录后,警方带刘熙去抚顺市中心医院做了处女膜破裂检查,并提取了尿样。同时,警方对刘熙身上、头部多处受伤处进行拍照。同一天,刘熙将案发时的带血内裤交给警方。

抚顺中心医院出具的一份《抚顺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公安机关带人来做处女膜鉴定”字样以及“处女膜5点断裂到根处,10点断裂到根部”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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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熙的门诊病历。 本文图片均来自上游新闻

男方称女方装醉,自愿与其开房

根据警方的调查和监控证据,2017年6月13日晚,邹小峰先后带刘熙去过两个宾馆。从酒吧出来后,刘熙被邹小峰带到韩帝宾馆开房,因未找到刘熙身份证,未能入住。随后,邹小峰又将刘熙带到一家快捷宾馆,翻出刘熙的医保卡欺骗宾馆服务人员开房。刘熙认为,邹小峰就是在该快捷宾馆605房间对她实施了强奸。

就刘熙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多次尝试与邹小峰取得联系,但一直未果。

2018年1月16日,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邹小峰犯强奸罪。刘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邹小峰从重处罚,因其行为对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邹小峰赔偿医疗费等20万元。

一审判决书载明,邹小峰当庭翻供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起诉书指控刘熙醉酒与事实不符,当天刘熙没有喝多,一直是清醒状态,其主动抱邹,并提出要跟邹一起开房,因其未带身份证,韩帝宾馆未接待入住。到快捷宾馆,为了能成功入住,刘熙主动装醉。公诉机关指控邹小峰强奸不成立,没有发生性关系,邹小峰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熙称,2017年6月14日,邹小峰来到刘家被刘母录音,邹小峰说昨晚(6月13日)她吐了、走不了路了,邹小峰又称“我错了”,请求刘母不要报警。6月17日及21日,邹小峰的父母也曾到刘家道歉。

王振江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邹小峰到刘家认错的原始录音已提交给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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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翻供。

女方是否醉酒,证人证言说法不一

关于刘熙当晚是否为醉酒状态,一审判决书中证人证言则有着不同的说法。

参加聚餐的另一名同事张某明证言显示:当晚三人都没有喝多,刘熙也挺清醒,没说过让我送她回家。从酒吧出来的时候刘熙也没什么事儿,临走前还在抹口红。

根据第二家,也就是案发宾馆的收银员证言:“当时那个女的我看着像喝多了似的神智都已经不醒了,是那个男的在后面拖着那个女的进来的。”同时宾馆监控录像显示,刘熙意识不清,是被邹小峰拖着进了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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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刘熙身上的瘀伤。

尿液中检测出利眠宁成分,可使人昏昏欲睡

中国刑警学院教授邢丽梅对顺城公安机关送检的刘熙尿液检测出具的鉴定报告,检测出有苯二氮卓类安眠药——利眠宁成分。随后开具证明:服用利眠宁15—45分钟起效,0.5—2小时血浓度达到峰值。刘熙正好在这个期间发作,时间正好与之吻合。根据专家的分析意见,利眠宁会引起严重的中枢神经抑制,使人反应、分析、判断能力下降,昏昏欲睡。

刘熙代理律师王振江表示,只要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或者在女方丧失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刘熙体内被检测出利眠宁药物成分及饮用酒精类饮品的事实被一审法院忽略,邹小峰在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没有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承认自己与刘熙发生性关系的供述也被一审法院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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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显示刘熙尿液中含有利眠宁成分。

检方一审后提起抗诉,二审未当庭宣判

2018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审理判定男方不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邹小峰无罪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邹小峰本人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多份笔录中均承认了与刘熙发生了性关系,并有抚顺市中心医院病志、证实刘熙处女膜破裂的事实。邹小峰虽在法庭审理中当场翻供,但邹小峰与被害人刘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刘熙在进入快捷宾馆时已深度醉酒,神志不清,证人证言、宾馆监控录像均能相互印证。邹小峰本人也曾多次承认刘熙吐了、头疼,而韩帝宾馆监控视频中,刘熙有抚额、掉包等醉酒表现,可以间接佐证。由此,检方认为邹小峰趁刘熙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邹小峰犯强奸罪,法院判决未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019年2月1日,该案在辽宁省抚顺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二审法院的不公开审理从2月1日上午9时开始,下午4时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关键词: 迷奸强奸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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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7)
TTC_WAKEUP
TTC_WAKEUP 2019-03-18 回复
中国其实不是一个国家,他只是装的像个国家,不解释
加菲猫爱北极熊
加菲猫爱北极熊 2019-03-18 回复
这案子好久了,根据公安部门分析,女孩把卷中偷走了,现在考虑抓捕女孩,到电视认个罪,判几年。和谐社会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跟党走
FreyVan
FreyVan 2019-03-18 回复
这事儿只能找小崔,先捅到网上天下皆知。。。。。。。。。。。。。。。。。。。。。。。。。。。。。。。。。。。。。。。。。。。。。。。。。。。。。。。。。。。。。。。。。。然后自己去中央电视台认罪去:说自己喝了药用黄瓜自己捅了自己的。。。。。。
王宇航-1992
王宇航-1992 2019-03-18 回复
深挖一下疑犯背景不就清楚了
Emma_Lyu
Emma_Lyu 2019-03-18 回复
东哥看完报道在捶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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