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疑迷奸女同事续:曾自扇耳光道歉 却被判无罪(视频/组图)
刘熙(化名)认为自己被邹某迷奸了。一年多后,这对她来说仍像个噩梦:“浑身是伤”、“内裤上全是血”……
两人是辽宁抚顺市某单位的同事。事发第二天,邹某到刘家跪地自扇耳光认错。然而,他却在一审时当场翻供,并被判无罪。
同事约饭
2017年6月13日晚,刘熙离家外出,彻夜未归。
刘熙的母亲发了疯似的给女儿打电话,但刘熙的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到了半夜刘熙终于接通电话,只“嗯”了一声,又失去了联系。
对于这通电话,刘熙毫无印象。
她只记得自己碍于面子,且考虑到有另一位同事在场,她答应了邹某的吃饭邀请。三人先在刘熙家附近的串吧吃了饭,后邹某又提议一起到酒吧喝酒。刘熙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又在酒吧喝了两杯调制威士忌,她“开始头痛,变得神志不清”。
第二天醒来时,刘熙发现自己已在家中。她的母亲看到她“头上有血印子,浑身是伤”,“内裤上全是血”。但昨晚发生了什么,刘熙全然不知。
刘母翻看女儿的通话记录,给一同吃饭的两个同事打去电话。邹某接到电话后来到刘熙家,跪下自扇耳光,说“我错了”。
邹某称,刘熙昨晚喝多了,自己将她带到了将军街的一个宾馆。
刘熙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强奸了。
证据不足
“这就是一起类似台湾的迷奸案,得赶紧取证。”当天下午,刘熙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派出所报案时,所长跟她说道。
做完笔录后,刘熙去抚顺市中心医院做了处女膜破裂检查,提取了尿样,并将案发时的带血内裤交给警方。
“处女膜5点(方位)断裂到根处,10点(方位)断裂到根部”,医院出具的一份《抚顺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道。
图/微信公众号“津云”
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出乎刘熙预料。
警方没有尽快立案,在事发近半个月后才对邹某进行了第一次的询问。刘熙的代理律师王振江告诉周刊君,刘熙及其家人多次联系警方,都被告知要“等”,还在研究。
2017年7月20日,刘熙的尿样鉴定结果出来,检测出有苯二氮卓类安眠药成分。王振江告诉周刊君,这是一种处方药,警方对刘熙的所有购药和住院记录进行查询都没有找到相关记录。
刘熙认为自己被“下药”了。但一直到7月31日,警方才立案。就在当天,嫌疑人邹某被取保候审。
更让刘熙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虽然检察院就邹某涉嫌强奸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为证据不足。
邹某此前对刘熙一家承认自己犯了错,且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承认自己与刘熙发生了性关系。但在一审庭审现场,邹某当场翻供,称刘熙案发时是装醉,主动提出要与他开房,且最后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刘熙交给警方的案发时内裤“未检出嫌疑人邹某的DNA,精斑”,其阴道检测也没有发现邹某的DNA信息。
一审判决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邹某无罪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2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至今未宣判。
违规操作?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刘熙及律师认为,刘熙就是被强奸了。但他们称,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对邹某是否与刘熙发生性关系拒绝认定,对刘熙被邹某带入宾馆时的状态拒绝认定,对刘熙体内检出安眠药予以忽视。
图/视频截图
“法院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很难做出判断。”王振江说。
刘熙一方怀疑警方办案流程存在问题。
王振江认为,警方在刘熙报案时就应该立案,且强奸属于暴力犯罪,不应该对邹某取保候审。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恩雄接受周刊君采访时表示,强奸罪一般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同意取保候审,“决定权在公安机关”。
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福君告诉周刊君,立案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报案时警方就应该给受害人做笔录,找嫌疑人和宾馆等核实,不应该多次找报案人询问。
此外,强奸犯罪等不能判处缓刑的,不能取保候审。“但有一种情况,就是证据不足。”宋福君称,认定强奸事实必须要找到嫌疑人的体液。
“没有射精就不能叫强奸吗?”王振江称,公安机关曾询问过邹某是否射精,邹某答“我忘了”。
杨恩雄告诉周刊君,司法解释以及刑法学说,只要双方生殖器结合就属于强奸既遂。目前DNA等检测结果,可以作为重要定罪证据使用,但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施了强奸行为,同样可以定罪。
但让刘熙一方觉得蹊跷的是,部分关键证据丢失了。
“为什么6月13号,14号这两天的视频全没有了?为什么单单是这两天?其他日期的都有?”王振江称,公安机关只调到了目前网上流传的时长一分多钟的视频,宾馆前台、电梯、楼道等关键位置的监控视频都没有找到。
杨恩雄表示,如果被告人供述矛盾的,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证据不充分,只能判定无罪。
宋福君则认为,邹某一审时当场翻供,法院应该追究。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且在询问嫌疑人时有记录和同步录像,就应该反复核实认定。
此外,警方受案后应尽快去宾馆提取监控视频,调取视频时也有执法记录仪。
面对刘熙方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的质疑,抚顺市公安局督查支队和信访电话说“顺城公安办案没毛病”,并多次问“你们知道邹某舅舅是干什么的不?”王振江称,这些都有录音。
“我们只是猜测,不好说人家有没有干扰案件,不能妄下结论。”王振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