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脸药”“丧尸药”,浙江判了首起!美国有人吸食后啃掉流浪汉80%的脸(组图)
"2012年,美国警方击毙了迈阿密一名男子,当时该男子在高速公路上攻击一名流浪汉,啃掉其近80%的脸部皮肉。
后来,调查发现该疯狂男子事发前吸食了甲卡西酮。
此类事件的多次发生,使得甲卡西酮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
这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这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浙江也有了。
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日前结案。
被查获的“啃脸药”。照片由杭州市检察院提供
01
做化工外贸的他
像做外贸生意一样,贩起了毒品
“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
2018年11月12日,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
吴某某,1982年生,大学本科文化。在萧山经营了一家化工贸易公司。孙某某和何某都是他公司的业务员,一个89年,一个90年,都是年轻的姑娘。
早在2012年,吴某某就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刘某某。刘某某,湖北武汉人,他手头有“货”。
从2014年开始,我国陆续对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
在明知管制的情况下,吴某某、孙某某、何某通过刘某某购买了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然后就像做普通化工品生意一样开始了毒品贩卖。
这一切操作均利用了吴某某对贸易流程的熟知。
02
检察院派专员赴美调查
嫌疑人是不是“明知”,成定罪的关键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其售卖的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以下简称Methylone)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
吴某某因此被锁定。
经侦察,吴某某在明知上述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某、何某经网络联系后通过国际邮包将上述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共计10余千克。
为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杭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参与侦查取证方向、方案设计的会商工作,对中美证据交换、赴美取证要点、毒品鉴定以及提审美方在押服刑人员等疑难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确保案件的成功侦破。
2017年3月,杭州市检察院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在中美双方合作下,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捕,为检察机关办理跨国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有益经验。
2017年9月21日,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在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的仓库内查获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共计1488.78克、4-氯甲卡西酮共计81.23克。
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被列入国家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的1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共计1677.6克。
“新类型毒品案件具有毒品种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本案中,如何利用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承办检察官如是说。
03
化工贸易老板被判十五年
年轻业务员姑娘被判8年
“我国对化工产品的生产、售卖都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不可能不知情。其次,吴某某等人邮寄毒品的包裹均使用虚假姓名、地址并伪报品名,显然是为了用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第三,从吴某某等人与毒品下家联系的邮件内容看,他们明显知道这些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检察官说,“这些都证明了他们的主观上明知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某等4人均上诉。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