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渗透法》 三读通过 违者最高罚1000万 关5年(全文)
台湾朝野当地时间12月31日决战立法院,针对《反渗透法》立法进行攻防,该法终于在民进党优势席次表决下,于31日下午3时三读通过,该法将禁止行为人不许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委托、资助”,进行“提供政治献金、受指示助选、法令政策游说、破坏集会游行、散播假讯息干扰选举”等五类行为”,旨在为了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该法将于台总统公布后正式施行。
国民党立委们议场内静坐抗议《反渗透法》。 (谭英瑛/多维新闻)
民进党立委全体动员,力拼通过《反渗透法》。 (谭英瑛/多维新闻)
事实上,《反渗透法》在台湾社会引起不小争议,特别是在陆台商反弹更大,回顾该法推出的“前史”,2019年夏天台湾立法院临时会结束,完成“国安五法”立法后,蔡英文当时即于脸书上抛出“中共代理人”修法议题,并称这是台湾立法院最后一会期的工作之一。
通过《反渗透法》后,民进党立委露出胜利的喜悦。 (谭英瑛/多维新闻)
当时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已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躺在立院之中,但因该草案的诸多疏漏,使得该法受到极大的批评。后来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于开议后,选择先搁下该版草案,并对外强调要先完成2020年台湾政府与F16V军购预算审议后,才会处理“中共代理人”相关立法。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后于11月25日抛出党团版《反渗透法》草案,并于11月28日召开公听会,次日(29日)即径付二读,跳过内政委员会审议。
《反渗透法》条文指出,行为人不许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提供政治献金、受指示助选、法令政策游说、破坏集会游行、散播假讯息干扰选举”,违者将处以刑罚与罚金;不过该法亦有设置“自首”条款,一旦触法行为者选择“自首”,将有望减刑或免除其刑。
台湾《反渗透法》详细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之国家、政治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要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案之相关活动。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3美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或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就国防、外交及大陆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二项所定之罚款,由游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机关处罚之。
第六条
任何人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或集会游行法第三十一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或处以罚款。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