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家庭法:真实案例(Thorne v Kennedy),谈谈婚前财务协议是如何被认定无效的
前段时间上档的电影《喜宝》,老配少,面包和爱情的设定引来不少争议。
70多岁的富豪勖存姿对喜宝说:“如果我再年轻一些,我会用正常的方式来追求你,但是现在的我没有太多时间了。”
他用钱把喜宝从困境里拉了出来,给了她富有的生活,买9克拉大方钻戒。
故事的最后,勖存姿逝世,喜宝得到了巨额遗产。
在现实中,和喜宝一样的年轻女性可能就没有那么好运了。当忘年恋落实到婚姻,最后可能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
在Thorne v Kennedy [2017] HCA 49关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 2006年时,36岁的Thorne女士决定和拥有1800-2400万澳元资产的67岁Kennedy结婚。
在婚礼前十天,女方的家人已全部从东欧飞来了澳洲,没想到Kennedy这个时候提出来,Thorne必须要签署一份财产协议,如果不签署,婚礼就不可能举行。
Thorne咨询的律师看了这份协议后说,这是她见过的最糟糕的协议,几乎没有保证到Thorne的权益,不建议Thorne签署。
但是为了确保婚礼能够顺利进行,Thorne最终签订了这份对她不公平的协议。
Thorne一再低头,也没能换来长久的婚姻。
没过多久,两人就离婚了。
按照之前她所签署的这份不平等的协议,难道她只能遵守协议? 完全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一开始就不平等的财产协议当真有效?
不是的,拥有法律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才能起到法律效应。
什么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
在澳大利亚,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是一项符合1975年《家庭法》(联邦)的协议,涵盖了当事方之间的财产分割。
双方可以在关系/婚姻之前,期间,甚至分居或离婚之后签订此协议。
财产协议的目的:
避免当事方在法庭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因为财产协议将概述在婚姻或感情关系失败的情况下当事方如何管理其财务事务。
生成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的条件
要让财产协议有约束力必须:
根据《 1975年家庭法》(联邦)来写;
由当事双方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参加;
以书面形式;
由您和您的伴侣签名;
包含一份声明,表明双方在协议签署之前,各方已从各自的独立律师那里收到有关以下事项的独立法律建议,包括:
a,协议对于当事人的影响;
b,在提供建议时,订立协议的一方的利弊
包括由律师签署的提供独立法律建议的证书,说明已提供建议。
所以,在Thorne和Kennedy开始分居后,Thorne女士向法院申请撤销两项她签署的协议。
法院认同了Thorne的上诉,基于以下六个因素:
双方缺乏财务平等;
Thorne当时在澳大利亚缺乏永久居留权;
Thorne在所有事情上都依赖肯尼迪先生;
Thorne对Kennedy是有感情的;
Thorne做好了结婚的心理准备:
她即将结婚的邀请函。
在此之后,Kennedy对法院的决定提起了上诉,高等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上诉。
高等法院认为,Kennedy利用了Thorne的特殊劣势,不利于Thorne就其最大的利益做出判断。
从该案件来看,这份协议表面看似符合要求,实则是有被推翻的可能。
因为综合签订人当时签订环境及法律条件来考虑,如果签订人在婚前很早就签订了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极有可能是具有约束力。
但因其签订时间仓促,签订者其中一方处于签订环境劣势的情况下,这份协议是失去约束力的。
这次判决突出了,就算双方都得到了适当的法律建议,但是在还不够克服双方达成公平协议的环境,以及双方一家地位和协议效力的内在不平等情况下,协议可能是没有约束力的。
往期精彩文章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