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研下半年修例,加重虐畜刑罚,增罪行类型及执法权(图)
本港不时发生虐畜事件,即使有相关法例,肇事者亦视之如无物。港府有意修订《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预计今年下半年就会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草案。当中内容包括将虐畜罪由为简易程序罪行,加入成为可公诉罪行,令罚则由现时最高罚款20万元及监禁3年,提高至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7年;亦因可公诉罪行的案件起诉没有时间限制,执法可有较多时间,就複杂或严重虐畜事件起诉疑犯。
当局希望对虐畜罪,新增更清晰的罪行,包括“释放或弃置动物而引致不必要的痛苦”、“进行不符合动物利益的受限程序”,及“毒害罪行”。第一款是为了阻止释放或弃置动物,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如把海龟或海鱼放生到不适合生活的淡水河;第二款是用以禁止不符动物利益、非医疗原因的“截除手术”,例如剪尾、剪耳、移除声带和爪等;第三款则是针对蓄意在街道等地方放置有毒或有害物质,引致动物中毒的事件。
此外,当局建议加强执法权力,让获授权人员在动物遭受痛苦之前介入个案,例如当有合理理由怀疑罪行即将发生,或假如情况不变下,动物将相当可能受到痛苦,就可以执法;又建议若有动物将蒙受严重伤害的迫切风险,或为防止罪行证据丧失或毁灭,同时向法庭申请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时,获授权人员可在无手令情况下进入有嫌疑虐畜事件出现的处所调查。当局也打算为虐畜罪引入“取消资格令”,即只要动物拥有人被裁达反有关法例,法院便可以剥夺其与案件有关的动物的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