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妻跨海怒告小三!出轨2年就送2000多万+豪宅,法院这样判...(组图)
原配状告小三,要求返还配偶花在对方身上的钱,这样的事情虽然不算光彩,但在生活中其实并不罕见。
最近,加拿大一桩民事索赔案在华人圈里传开了,甚至诸多外媒都在报道。
用大俗话说,不就是“出轨”、“养小三”吗?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关注度?
嗯,因为这个第三者所得到的金额,实在是“可观”。
故事里出轨的男女主人公在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前前后后通过家族银行账户、中介机构,给第三者转账了整整460万美元(2480万人民币)!
图片截自vancouversun
这谁能忍?!于是就有了以下狗血的剧情...
中国发妻跨海追讨资产和豪宅
这位提告的原配姓黄,目前居住在中国,已经退休,年纪大约在55岁左右。
2014年,是黄女士与她的丈夫 (也姓黄,以下简称H) 结婚的第14个年头。也就是这一年,H认识了当时年仅22岁的朱女士。
于是,2015年至2020年,H与朱女士都保持着“婚外情”关系。
2016年4月,出轨的第二年,男方就向朱女士转账80万美元。
不仅如此,大约三周后,朱女士在赫舍姆大道(Hersham Avenue)购入了一处价值310万美元的独户住宅,花的也是H的钱。
图片截自burnabynow
图片来自vancouversun,版权属于原作者
也就是说,在一起才2年,H就给朱女士买豪宅了。并且,朱女士还是该房产的唯一所有人。
图片截自burnabynow
黄女士表示,朱某当年才22岁,相当于是大学一毕业就当了小三。两个人厮混五年,如果不是因为疫情爆发,不知道这段令人不齿的关系还会持续多久。
黄女士是气不打一处来。于是,前不久,她向中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责令朱某还钱还房。
她表示,丈夫在她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资金”或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了朱女士,这些转账“涉及了多个非法金融机构和多个账户的一系列交易”。
黄女士认为朱知道这一非法行为,却“故意选择视而不见”,并通过接受资金来协助实施财产的非法转移。
在听证会上,她的丈夫也承认转移了现金。
现在,黄女士的案子已经在中国法院胜诉,5月份的时候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朱某在10天之内支付黄某460万美金。
不仅如此,朱某还需支付这笔钱每年4.3%的利息,从黄女士今年1月提出索赔之日起算,在中国法院判决后10天起利息将翻倍。
庭审时朱某有到场,但并未按约执行判决。她否认自己曾收到过这些款项,并且在着手准备上诉。
图片截自vancouversun
现在,黄女士再次向加拿大提起诉讼,要求BC省法院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还拿出了相关房产(豪宅)的文件,要求获得未来出售该房屋的权利。
图片截自vancouversun
加拿大法律会支持原配吗?
目前,该诉讼在BC省还未开庭,许多人都很关注最终的判决。
但是中国和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有不同之处,原配最终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共同财产,结果存疑。
网友们已经开始讨论了,有的人认为要不回来,这是赠与,除非证明朱某诈骗;也有人说可以要回一半。
加拿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因省份而异,因为加拿大的婚姻法律主要由各省和地区管辖。然而,一般来说,加拿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加拿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加拿大的家庭法庭法在大多数省份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期间和分居期间积累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这包括房屋、汽车、储蓄账户、投资等财产。这些共同财产通常需要在离婚或分居时进行公平分配。
即使夫妻分居,他们在分居期间积累的财产通常仍然被视为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签署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分配和财产归属的方式。这样的协议可以明确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并在婚姻解散时起作用。
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加拿大的法律倾向于采用公平分配原则,而不一定是绝对平等分配。法院会考虑夫妻的财务状况、财产归属、贡献度等因素来决定财产的划分方式。
如果夫妻在婚前签署了婚前协议,该协议可以规定财产分配和财产归属的方式。法院通常会尊重合法的婚前协议。
在离婚程序中,夫妻通常需要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价值和所有权证明。这有助于法院了解财产状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一方夫妻在婚姻中承受了极大的经济不公平,法院可能会采取特殊的措施来调整财产分配。
但是其中一项条款也说了,有些财产可能被排除在外,例如遗产继承物或礼物(inheritances or gifts),只要它们不能追溯到婚姻居所(matrimonial home)。
新闻同样引起了北美网友的热议,不过一些网友也不看好妻子能追回财产:
我不明白为什么妻子要从小三那里拿钱,而不是从丈夫那里拿钱?在我看来,这笔钱本质上是作为礼物送给小三的,所以她不应该还钱。
丈夫应该自掏腰包偿还妻子的那部分。
他利用联名账户去出轨,这真是活该。我希望她能得到她应得的部分。
这里再次教育了大家,一定要签婚前协议。
目前,朱女士尚未对民事索赔做出进一步回应。
有没有懂这方面法律的朋友们,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