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华人花390万买豪宅,过了一年原屋主仍没搬,官司还打输了(组图)
买房须谨慎
今天爆出一件轶事,值得所有买房子的人看看。
两名华人W和Z去年4月以390万元的价格买下一所位于温哥华西36街的独立屋。
交易定于当年6月15日完成。之前,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出租协议,允许原屋主L和F继续以固定时限租约居住到23年9月,租金为每月5500元。
根据双方在租赁协议和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原屋主不需要支付租房押金(deposit),但是买家将从购房款中扣除10万元作为留置款,放置在买方律师处。
买房合同中规定,原屋主须在2023年9月30日或之前搬出该房屋,需要保持物业在2023年4月9日查看时的状态。
取暖、电费、税费、电话、有线电视费和租户保险由原屋主支付,买方支付物业费和房屋保险。
9月30日租赁协议的固定期限到期后,原屋主认为他们有权继续按月租住在这栋独立屋中,而且租金从9月底开始应该从10万加元中支付。
当年12月5日,他们根据BC省《住宅租赁法》(RTA)向BC租务处申请仲裁,主张留置的10万加元应该属于租房押金。
他们要求归还该款项及其利息,并要求对非法扣留押金的行为罚款。
24年2月,仲裁员Nelson裁定10万加元留置款不应被认为是押金。
3月1日,现任屋主以拖欠租金为理由,向L和F发出10天租赁终止通知。
原屋主并未支付租金,而是再次向租务处申请仲裁。
在4月的裁定中,仲裁员Amsdorf认为2月做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他仍然认为这10万元不能算是租房押金,租户拖欠了租金。
原屋主无权要求现屋主从留置款中扣除每月租金,因而裁定L和F拖欠租金,并发出驱逐租客的物业占有令。
随后,原屋主又向BC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租务处做出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占有令因此被搁置,原屋主至今仍然居住在这栋独立屋中。
上周五,BC高等法院法官K. Loo公布了对于此案的判决。
法官判定这10万元应被视为租房押金。
法官认为,根据BC《住宅租赁法》,押金的定义为“租户对住宅物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而在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指出,卖方(即原屋主)须对房产进行维护。法官认为这一条款事实上将10万元的留置款与该住宅的状况联系在一起。
"很明显,从文件表面上看,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承租人对该房产的义务。”
法官还认为,关于预留款是否是押金的问题,必须根据其功能和该术语的法律定义来回答,而不是根据租赁协议中的描述来回答。
所以,法官做出了有利于原屋主的判决,撤销了租务处的两次裁决,暂缓实施驱逐令,由被告支付原告的法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