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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20宝马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者获刑11年

2017-04-03 来源: 澎湃新闻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案发时监控拍摄画面

在距离事发20多个月后,2017年4月1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王季进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1年。

在这起案件中,舆论此前普遍关注的两份精神鉴定书是如何出炉的?第二次鉴定为何删除了“急性短暂性”的表述?本案庭审予以了揭示。

宝马车以195.2km/h猛撞马自达,致两人当场死亡

2015年6月20日,是农历端午佳节,两个年轻人的生命轨迹却在这天戛然而止。

其时,在南京闹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王季进驾车高速冲撞眼前的车流,瞬间结束了一个80后和一个90后的年轻生命,80后刘某卒年26岁,90后薛某卒年仅24岁。这一事故让两个家庭支离破碎。

在庭审现场获知,两被害人的父母均身患疾病,以低保度日,生活困难,刘某、薛某作为家中的独生子女及经济支柱,他们的遽然离世,让家人陷入无尽的悲伤,也让两个家庭雪上加霜。

起诉书显示,当日13时50分许,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南京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当行驶至限速60 km/h 的事发地的前一个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他以144.5 km/h通过该路口。

之后,王季进非但未减速,反而继续沿南京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该市石杨路、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195.2km/h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

撞击导致马自达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案发后,王季进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步行至约200米之外的一处工地,试图逃跑,后于当日14时20分许被民警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季进案发前、案发时虽处于精神病状态,但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量刑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肇事者自称,事发时“意识不清醒”

4月1日上午9时许,王季进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受审。

王季进身穿深蓝色夹克、灰色西裤,表情平静,被法警带入法庭。在庭审中,其在质证、自我辩护等环节,语言缓慢,但条理清晰。很难想象,眼前这个男子,在20多个月前,酿成了一起惨烈的车祸。

经法院查明,王季进,出生于1980年,江苏省靖江市人,小学文化,系南京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案发前与妻子共同从事水电装饰材料经营。

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王季进于1999年3月16日获得驾驶证,准驾车型A2。其在南京市区生活、工作多年,至事发驾龄为16年。肇事宝马车,是王于2015年年初,以40万元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该车开了不到半年,就发生了事故。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事发前2个小时,即2015年6月20日11时许,王季进曾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但警方接报后,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却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案发之后,警方调查了解到,案发前的一段时间,王季进曾出现过精神异常,对身边人员说,自己被跟踪了,脑子不好使,行为不受控制。而案发当天王季进表情冷漠,有思想不集中等情况。

证据显示,事发后,王季进逃到附近一处工地上。工地上的多名工人证实,当天下午2时许,王跑到该工地时,满身血迹,精神不正常,问其发生了什么,他却躺在地上不说话,走路时站立不稳。

王季进被抓获后,处于胡言乱语的状态,表现出惊魂未定的模样。在派出所,甚至还攻击民警,用头撞墙。

面对警方的询问,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

二次精神鉴定为何未明确“急性短暂性”?

案发后,针对王季进的异常表现,公安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结果一经发布,引爆舆论。被害人薛某近亲家属对“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一鉴定结论表示难以接受,申请重新鉴定。

于是,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两次精神鉴定及其鉴定结果,虽然鉴定的结论都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对王季进所患精神病的认定却有不同。

那么,第一次鉴定产生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如何得出的?而第二精神鉴定结论为何又将“急性短暂性”删除?

对此,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解释称,该鉴定机构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鉴定人员每个人都单独阅卷(即鉴定材料),然后共同对被鉴定人(王季进)进行检查,而后再进行讨论、分析。这些步骤完成后,他们开车到案发现场,行经事发路线,并前往案发后王季进所到过的工地,对工地上的目击者进行了调查,最终形成了对王季进的鉴定意见,即“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该鉴定人员进一步解释称,所谓的“急性”,是指起病较急,而“短暂”则是指从起病到缓解,过程比较短,通常在一个月以内。精神障碍,是指这样的障碍特征具有精神病性的症状。

上述鉴定人员表示,其实“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临床中是时有所见的。当一个精神科医生看到相似症状的病人,首先会从脑部疾病、躯体疾病及中毒等疾病找原因。当找不到原因时,“就按临床特征下一个诊断”,即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根据法院庭审,其鉴定所依据的相当一部分材料是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对于第二次精神鉴定结论中删除了“急性短暂性”诊断,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员出庭表示,王季进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该鉴定机构未对其做具体的疾病分类学诊断,这是因为目前的鉴定材料不足。

上述鉴定人员表示,王所犯的精神疾病,发病比较突然,在案发前及案发当时都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但是他的精神病状态是何时结束的,受手中材料所限,其无法对王做精神症状消失的判断,所以未对王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但这对作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并无影响。

根据庭审情况,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接受了这一鉴定结论。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在该案庭审中,对于王季进行为的定性,即到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检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但后来变更了起诉,认为王季进以高速驾车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表示,王季进驾车在市区道路超高速行驶,已超速225%,即195.2km/h,闯红灯驶过城区繁忙路段,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且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多辆汽车受损,因此其行为客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而从主观方面来说,王在经过事发路口前一个路口时,其车速就达到144.5 km/h,该路口距离事发路口800米,其间,王有充分的时间,采取措施减速慢行,但他却加速至195.2km/h。

此外,王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其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但仍然违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故王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对此,王季进自我辩护称,如今他已能清醒地认识到,以195.2 km/h的速度驾车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但当时的状况下,他并不知车速有多快,也没有觉察行驶在哪条道路。如若知道,必会采取措施刹车或停车。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未做出任何减速措施。

王季进的辩护律师亦辩称,王季进主观上没有构成故意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王事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是受疾病影响才酿成悲剧。最终,法院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最终,判决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1年。

关键词: 宝马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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