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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前男友,女子竟找朋友顶替和自己结婚结果…(图)

13天前 来源: 法治日报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我真的做错了,感谢检察机关帮我解开这个长达20多年的心结,让我有勇气面对新生活!”前不久,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监督撤销“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案听证会上,小月痛哭流涕地说。

为报复前男友,女子竟找朋友顶替和自己结婚结果…(图) - 1
(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被分手后竟找人冒名顶替结婚

2004年,小月是小强的同居女友,后因双方性格了解不够深入,总因琐事吵架,小强便向小月提出了分手。

两人同居两年有余,小月手里持有小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小月因被分手一事刺激后,内心产生了一个几近疯狂的想法——找个人冒充小强跟自己结婚登记,这样小强以后就无法跟别人结婚了。

在这种报复的想法驱动下,小月找到了她的一位男性朋友刘某,双方拿着小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来到婚姻登记处,刘某冒充小强与小月进行了婚姻登记……

过了两年,小月经人介绍与王某恋爱并结婚。

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的普法宣传力度加大,小月意识到,当年找人冒充前男友小强的身份与自己进行婚姻登记的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还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为此,她每天过得都很焦虑……

前男友原谅后到检察机关求助

2022年,小月找到律师到法院起诉,但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予受理。

小月又想申请检察机关督促民政局撤销自己与小强的这段冒名顶替婚姻登记,可是想到是自己唆使刘某冒用小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自己结婚登记,怕承担法律责任,她不敢自己出面申请监督。思来想去,小月辗转找到了前男友小强,将当年因一时冲动找人冒名顶替小强与自己结婚登记的事全盘托出,请求小强以被冒名顶替人的身份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小强此时才知道,2004年分手后他与小月已经做了近20年的“纸面夫妻”。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期间小强也先后有过三段婚姻……

小强最终选择原谅了小月,便独自来到船营区检察院递交了申请监督书,向检察官表达希望检察机关监督民政部门撤销自己被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的诉求。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到民政局先后调取了小强与小月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发现目前二人均有两条婚姻登记记录。

“小月明知自己在2004年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与王某在2006年又进行了一次婚姻登记,并且这两段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一直并存,小月可能涉嫌重婚罪。”办案检察官说,冒用他人身份证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向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了相关线索。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迅速开展工作,将小月传唤至办案单位,同时通知了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在给小月取笔录的过程中,小月将其因害怕承担违法责任,找来小强向检察机关申请撤销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交代。

“弄清楚该案前因后果,我们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出发点,决定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来监督民政部门撤销案涉冒名顶替婚姻登记,小强与小月作为该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也主动表示要参加。”办案检察官说。

发检察建议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在听证会上,小月对当年找人冒名顶替小强与自己办理婚姻登记的错事表示悔恨,并向小强和民政部门表达了歉意。

听证员们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之后,一致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依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撤销冒名婚姻登记,依法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小月涉犯重婚罪一事,相关部门认为小月的重婚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危害不大,也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可以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听证会结束后,船营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的次日便撤销了案涉婚姻,并依照检察建议将小月和冒名顶替者刘某依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列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据了解,船营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还联合成立了婚姻登记争议快速化解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旨在快速、妥善、有效处理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婚姻登记以及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等错误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办好为民实事。

检察官提醒:

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婚姻登记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仅破坏了婚姻登记秩序、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还侵犯了被冒用者的人格权益,甚至还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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