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媒记者采访消费者维权,商家怒毁拍摄器材被刑拘!或面临3年以上刑责(视频/组图)
本文综编自星岛日报、九派新闻,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7月15日,包括潇湘晨报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来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然而,在沟通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突然冲出来,将其中电视台记者的一台摄像机高高举起,砸在地上,摄像机瞬间被摔成碎片,另外一台摄像机的遮光罩被强行掰下,还有一名记者的收音麦屏幕被摔碎。
湖南都市频道摄像记者在冲突中受伤,眼镜被摔碎,衣服被撕烂,牙龈出血,企业负责人随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采访消费者维权
商家怒砸拍摄设备
据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通报,7月15日上午11时15分许,42岁谢姓男子(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

其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

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潇湘晨报》报道,长沙一名刘姓先生向该报反映,他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电缆,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他要求公司寄去一部分电缆至陕西协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刘姓先生提供的检测材料不仅低于中国的国家推荐标准,也并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
对此,《潇湘晨报》、湖南都市频道、湖南爱晚频道及长沙政法频道等多家媒体记者,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
报道称,上述谢姓男子在正常的采访过程中说,可走法律程序解决消费纠纷,「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合格的」。
不过,该谢姓男子在沟通过程中,突然将其中一间电视台记者的一部摄像机举起砸在地上;另外一部摄像机的遮光罩被强行掰下,还有一名记者的收音咪被摔碎。湖南都市频道摄像记者在冲突中也受了伤。


中国记协在微信公众号发文回应:采访是记者的权利,并称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
企业负责人回应
确实冲动了,不应该违法
7月15日,九派新闻联系视频中砸相机的男子。其称:“几个记者冲到办公室拍,我们不让拍,就抢摄像机,双方发生争执,就把相机砸了。事情发生像鬼一样,确实是冲动了,不能违法,现在正在派出所做笔录。”

据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风芒新闻”,多台机器被砸坏,价值超四万元,已经在派出所做完笔录。记者表示:“机器被砸时,基本上采访结束了,负责人又跑回来。赶我们走,再拍就砸机器,讲这些话。打还是没打我们,我还好啊,没事。”
律师:若设备价值超5万元,涉事负责人或面临3年以上刑责
7月15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陈嘉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摄像机作为专业设备,其购买成本通常超过5000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5000元以上,因此该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长沙电缆公司负责人故意砸毁记者摄像机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从主观上看,其明知摄像机是记者、新闻单位的合法财物,仍主动实施砸毁行为,存在直接故意;客观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记者的财产所有权,且摄像机作为普通财物,不涉及其他罪名竞合。
胡磊表示,关于立案标准,若被砸摄像机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考虑到摄像机多为专业设备,单台价值通常超过5万元,容易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
胡磊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量刑方面,若符合“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参考司法实践,类似案件中,毁坏财物价值万元左右的,通常会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并需赔偿损失。电缆公司负责人当众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并经过多家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了“社会影响恶劣”,存在被从重处罚的可能,且若设备价值超5万元,其面临的刑事处罚监禁刑可能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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