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7名父母被撤销资格,出现了1个新表述(图)
“促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依法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一表述,引发了舆论关注。
近年来,最高法工作报告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不过,“不适格父母”这一表述是首次出现,此前曾提过“撤销‘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2025年),“撤销不合格监护人资格”(2024年)等。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措辞变化背后,是司法给出的明确信号——监护权绝非“私人领地”,而是一项法定职责。
这说明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监护的失职行为,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意味着国家必须成为保护孩子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比增长66.7%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一直记得我国首例撤销父母监护权案。
一名11岁女孩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2015年,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最高法当时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
此举旨在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是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在后来的实务中,撤销监护人资格多适用于性侵或者严重家暴情形。陈爱武表示,今年撤销997名不适格父母监护人资格,数字总量虽不大,但已同比增长66.7%,意味着国家正在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制度和物质保障。
不过,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看来,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个“迫不得已的最终手段”,通常只有法院认为达到了“严重侵害”的程度才会做出。
“在父母能够改过的情况下,把孩子从父母身边剥离本就是对孩子的伤害。所以对于父母存在不适格行为,法律实际上还前置了公安训诫、强制家庭教育等手段。”李红勃补充道。
他认为只有穷尽所有方式都无解后,国家才会动用司法手段做出最后的剥离机制。陈爱武也表示:“这一手段适用于严重不适格的父母。”
如何定义不适格?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红勃表示,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36条。根据规定,监护人若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其处于危困状态,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资格。
此外,由于法律无法穷尽生活中的所有伤害情形,民法典中还设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性条款,交由法院根据个案进行判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则列出了更为详细的负面清单:包括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实施家暴,或放任子女参与违法犯罪、邪教迷信以及迫使适龄儿童辍学等。
方燕补充提到,除了极端的暴力伤害,那些长期对子女进行精神虐待,或是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直播牟利等行为,也应该纳入“不适格”的考量范畴。
孩子由谁来管?
撤销监护资格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孩子由谁来管”才是更加重要的问题。
“村居委会、福利机构等必须及时跟上,不能让孩子无处可去。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的兜底主体,应该主动履职,确保孩子能迅速得到妥善安置。”方燕说。
不过,实际的安置工作并不容易。
按照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失去监护能力后,应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人员,则由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接手。
陈爱武表示:“现实是,一旦撤销了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大部分近亲属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最后只能由民政部门兜底了。”
民政部门通常会将孩子送入福利机构,但她在调研中发现福利院的负担很重。谁来辅导学业、负责安全健康、引导青春期?这些都需要巨大的力量,但相关部门人手往往不足。
此外,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设有儿童福利机构。曾有一对毒贩父母入狱后,留下的3个孩子只能由街道安置在养老机构,由代养妈妈负责起居。
陈爱武指出,“机构毕竟不是家庭”,机构中成长的孩子,社会融入普遍比较困难。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全链条工作,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领域。陈爱武认为,首先要做的依然是家庭保护,对困境家庭加大指导。
在她看来,父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实并没有“万全之策”。因此最重要的工作是事前预防,避免不适格父母的出现,而这仍是一项极其艰难的长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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